连职院〔2011〕19号
各院(部)、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暂行规定》(连职院〔2002〕13号)的基础上,制定了《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合同 管理 办法 通知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和修缮项目发包(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含图书、教材资料)买卖、资产出租出借、融资合同、培训合同、联合办学以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或可能产生民事责任后果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院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项目承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签约人资格规定。
(一)院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签署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对外签定合同。
(二)校属或学校控股的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签定合同,在未超越经营范围的前提下,可由该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签约。
第七条 签订合同前对对方当事人的审查。
(一)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二)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人的职务证明。
3、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三)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四)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八条 合同签订管理。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经办部门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首先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查会签,再报院长批准后签订;也可由院长授权委托的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会签单参照附件1。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一)各二级院、各部门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和校内各经济实体与学校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经过学校合同审核机构审核,学校合同审核工作由校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二)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2、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江苏省已经发布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
3、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4、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校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5、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及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6、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
7、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第九条 合同履约管理
(一)院长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四)合同结 算必须通过财务处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五)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六)合同经办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订立以后,必须全面履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协议没有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二)、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三)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四)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负责合同改造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并及时通报主管领导、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相关部门。
(五)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在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如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学校权益遭受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及校属二级单位以及学校所属或控股的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会签单
No. 20*****
合同
名称
承包
单位
编号
连职20**-0**
合同金额
元
承办
部门
经办人
会签
意见
20** 年 月 日
分管
院长
批示
20**年 月 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创建省党风廉政建设示范高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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