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职院〔2011〕13号 各院(部)、各部门: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精神,对原《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附: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内部审计 规定 通知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3月29日印发 共40份附件: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目的是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定期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帮助审计部门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审计处,审计处代表学校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内部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第六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第七条 学校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职权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教育事业费、科研事业费、专项资金、代管经费、基建投资等的管理和使用;(三)基建、维修、装饰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四)固定资产和材料的购置、管理和使用;(五)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六)学校及院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七)校办产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济实体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八)各二级学院、部、馆及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九)重要经济合同的签定;(十)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十一)上级交办、委托以及学校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和调控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和审计调查。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要求,制定有关内审的规章制度,加强审计宣传。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可有效:(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上报;(二)各类科研基金项目、财务决算的上报;(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四)大型设备的采购和报废;(五)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六)学校与产业、实体签定的经济承包合同;(七)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院内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如财务、经济、分配会议等;(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六)监督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学校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小组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拖延。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建议,对审计中不明事项,审计人员应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查询。第二十三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集体讨论修改后,交审计机构负责人审阅。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交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提出,校领导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对校领导所做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应酌情处以罚款、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13学校发布的《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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