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高校内部审计》《江苏省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上级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规章制度等履行的职责,以及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应当负有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通过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学校党委任命的学校各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采取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任中审计是指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中层领导干部离开现任岗位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转任、轮岗、调出、免职、辞职、退休,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学校保证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条件。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实现情况;
(二)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专项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各项收支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五)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各类资产的状况,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七)部门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是指中层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审计时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整个任期或近期实施审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内部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指导、检查、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会同审计部门于每年年初提出委托审计项目计划,经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并报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追加委托审计项目的,必须由组织人事处或审计部门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据审计工作计划及相关委托手续立项后,应及时组建审计工作小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于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所在部门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地提供下列相关审计资料:
(一)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巡察审计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应根据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审计组的要求,全面、如实地写出任期内部门和个人的相关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及时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交书面材料、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需要召开进点会议,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做述职。应当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个别访谈、民主测评、与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交换意见等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被调查者应当支持、配合审计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拟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总体评价、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业绩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和审计评价;
(七)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八)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拟定审计报告后,应主动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修改意见。逾期未提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书面修改意见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重新调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同时还应将核实和修改情况及时告知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将所拟定的审计报告和修改稿连同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交的书面修改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提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责任人。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应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门申诉。审计部门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中层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所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制度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制度行为;
(三)经济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等;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干部对其任职期间非属直接责任行为所应当负有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认为需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连职院〔2014〕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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