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运用审计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由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分为: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进行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科研项目,对其经费财务决算进行的审签。一般不需要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只需在科研经费决算表上加盖审计处公章和审计负责人的签章。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行业主管或项目资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及学校科技产业处的委托审计函,对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审计,一般需要出具专门的审计报告。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由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按第四条所列审计类型分类的具体内容进行: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2.经费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科技、经济政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3.有无截留、挪用、侵占、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情况;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及相应的承诺、批示、批复、合同(协议)等规定,上级拨款、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截留、挪用、侵占、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6.科研经费外拨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
7.科研经费的财务决算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够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是否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第七条 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原则。学校科技产业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计划,以便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年度计划外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技产业处提出,同时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并预留不少于14天的审计时间。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实施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需要和审计力量情况,审计处可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经费资助单位指定委托的除外)。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具体如下(见附件1):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后,科研处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及时、准确编报经费决算报表,并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原则上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规定对其经费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5.审计处在审签中若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科技产业处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程序
1.项目负责人应在科技产业处对项目验收后,做好结题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科技产业处核实后,由科技产业处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的2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书(见附件2)。
2.审计处在接到科技产业处的审计委托书后,由审计处按项目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明确审计小组组长,提前3天向被审计项目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技产业处、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部、部门。
3.被审计项目组按照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所需要的审计资料的要求,及时准备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被审计项目组应填写《承诺书》(见附件3),经科技项目负责人签字、相关院部、部门及科技产业处盖章后报审计小组,以承诺对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进行现场沟通,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并听取科研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科技产业处、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如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审计处应及时通报科技产业处、纪检室,并向学校领导报告。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产业处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分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技产业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8.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后,科技产业处应组织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院部、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根据需要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条 科技产业处或项目资助单位特别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的,应及时将审计情况与审计处沟通,项目负责人应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备案。科技产业处或项目资助单位没有特别指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科技产业处提出审计委托书,交由审计处统一委托,以便于监督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被审计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验收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审计处移交纪检室进行处理,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同步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具体如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预算调整情况的审批资料和情况说明;
4.科研经费支出项目帐以及相关配套资金项目帐明细数据(财务会计资料);
5.结项报告书;
6.有关该类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7.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处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固定资产清单(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7.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以及项目参与实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所在单位等);
9.科研经费使用总结表(含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10.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4-9项资料,须由课题负责人、相关学院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所在院部、部门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与科研相关的专项经费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审计(签)工作流程图
2.结题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委托书
3.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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