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连云港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评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审议决策审计重大事项等。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信息、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应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处的设置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保障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并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等法律法
规许可的方式,面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及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主要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各院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报送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各院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负责人,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组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按照确定的项目审计方案进行审计,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规范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要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并经提供者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处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认真核实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将审计结果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和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处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检查整改效果,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校内巡察、组织人事、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学校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连职院〔2011〕13号)同时废止。(2021 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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