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深厚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具体包括:
(一)从事高等学校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高的教育管理研究水平和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校级领导。
(二)在教学、科研、人事等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
(三)在其他部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实绩突出,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者,亦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申报研究员资格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能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设计改革思路,提出创新举措,为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乃至国家和省的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具有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并形成特色。拟定学校有关发展规划、主要规章制度,经实践卓有成效。其管理工作的经验与实绩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实践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干部的能力。积极组织学校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运用现代化的教育思想来指导培养管理干部,为提高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作出重要贡献,是学校公认的教育管理研究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广泛摄取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对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积极提出学校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并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简称研究论文,下同)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并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工作课题或其他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本人为主要组织者、设计者,且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组织实施,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本人为主提出的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思路、观点和举措,对高校教育管理改革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3.管理工作实绩突出,获得过省级以上的表彰。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8年以上,业绩特别显著,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组织领导作用,成绩卓著。
(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的个人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2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国家级本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4.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申报研究员资格,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教育管理研究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研究员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研究员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上一条: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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