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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2024〕1号关于给予程思雨同学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3-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程思雨,学号:22***5202,商英222班学生,于开学报到之日起,在未告知班主任、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班主任及时联系了该生母亲及本人,劝说该生回校住宿。该生表示她已经说服母亲同意她在外居住,坚决不回学校住宿。

该生擅自在校外租住已一周时间,经教育仍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拒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此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学校的管理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校风校纪,教育违纪学生本人、警示他人,根据《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四条,经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决定给予程思雨记过处分。

在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相关班主任应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可向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请相关班主任及时和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国语学院

2024311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外国语学院       2024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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