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职院 [2007]21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校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党委是全校财务工作领导集体,领导全校开展各项财务工作,对重大财会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由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受校长委托,分管财务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在校长、分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全面负责,对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分管财务校长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学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学校的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会计事务处理工作。对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的年度为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年度开始前编制学校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编制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学校财力的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学校综合预算及所属院系部和机关各部门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部门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会决定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的要求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将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产生约束力。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预算的,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金额在 5万元以下的(含 5万元)由校长审批;金额在 5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以及债务收入。非税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债务收入包括专项流动资金借款收入、其他借款收入。
1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
⑴ 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⑵ 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⑶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2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有学校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科研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4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投资收益、实验教学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5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限定或非限定用途的财物。
6 、专项流动资金借款收入是指通过专项流动资金借款取得的收入。
7 、其他借款收入反映除专项流动资金借款以外其他向银行借款收入。
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按学校的规定进行收入分配核算。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应缴的收入,严禁校内各单位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和还款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审议同意决定。财务处应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对外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账户转借或变相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校内各院系部或机关各部门的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并纳入收费许可证的,报财务处备案后,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国家有规定但未纳入收费许可证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后,由财务处按程序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
第十六条 校内各院系部和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其他支出等。
第十八条 从上级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遵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校内外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审批分为审核和批准。审核由财务处负责,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批准由校长及校长授权的分管财务校长负责。日常经费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财务处对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数。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结余除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等。
1 、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在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2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3 、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 、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存货等。
⑴现金是指学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
⑵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⑶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学校应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学费、住宿费备查簿,实现电算化管理。各院系部应积极协助财务处催收学费及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部门和个人,财务处将停止其继续用款。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查明原因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按批准后的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⑷存货的管理。
存货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学校材料物资的管理,确保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处理。
2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大型修缮;图书;其他资本性购置支出。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须经过有效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造成资源浪费。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按学校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3 、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和其他各类债券。
⑴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拨款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⑵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学校委托和聘请。
⑶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经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必须明确学校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和被投资的企业或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期货、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负债包括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1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2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等各类款项。财务处应严格按照财政、税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类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 、财务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支情况总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2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3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的变动、专用基金的变动、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内部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学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监察室、审计处和财务处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1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2 、对校内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计。
3 、建立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4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6 、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状况和预、决算情况。
7 、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8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9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
10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或按学校另行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二 OO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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