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26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现就提高市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的等级分别下调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外医院1000元。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100元。

职工因同一种疾病在同一医院15天以内再次入院的,起付标准按1次计算。

二、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含)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人员类别确定不同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自负比例详见附表。

三、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0000元提高到80000元(含)。50000元到8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1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

四、取消职工医疗救助基金封顶线

取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救助基金20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员8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人员类别确定不同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

五、降低市外就医个人负担比例

将经批准转外就医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以及办理过长居外手续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超过本市标准部分个人先负担10%的规定,下调为个人负担5%。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发生的转外、局外住院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个人应先负担50%后在按规定报销。

六、提高门诊大病报销比例

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疾病进行血液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服抗生排斥药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对应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进行腹膜透析治疗的对应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报销95%,个人负担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报销标准的70%执行。透析治疗继续实行定点管理。

七、提高家庭病床每日定额结算标准

将家庭病床每天每床定额结算标准从20元提高到30元。

八、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 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可支付如下项目费用:有药准字号的所有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有消字号的产品;有食药监械(准)字号的普通诊查器械、电子压力测量装置、医用卫生材料敷料、计划生育用品。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个人账户可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产生的建卡、检查、治疗等费用,也可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因需体检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等由于疾病预防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沉淀超过200元的,经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出具证明,可提取2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为个人或直系亲属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或支付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等。

 

九、适当报销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工者医保等待期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6个月内的,在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自续保缴费后次月起3个月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按照普通待遇的30%支付;等待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报销。

十、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各县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连云港市市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自负比例表

 

                                      二○○九年三月五日

连云港市市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自负比例(%)

机构

类别

人员

类别

起付标准

至1万元(含)

1万元至5万元(含)

5万元至8万元(含)

8万元至20万元(含)

20万元以上

在职

18

7

10

10

20

退休

10.8

4.2

10

10

15

建国前老工人

9

3.5

10

10

10

在职

16

6

10

10

15

退休

9.6

3.6

10

10

10

建国前老工人

8

3

10

10

5

在职

14

5

10

10

5

退休

8.4

3

10

10

3

建国前老工人

7

2.5

10

10

2

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

上一条:关于转发市教育工委《连云港市教育局公务员调任公告》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