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 人〔2015〕8号
各院部、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50号)和《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连人社发[201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50号),自《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我单位开始参加生育保险。自2014年10月1日之后至本办法施行前生育的教职工参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连人社发[2015]10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按该办法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我单位2014年10月1日前生育的女职工生育费用从原渠道报销(公务员医疗补助)。
附件请至人事处网站下载。
附件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50号).doc
附件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连人社发[2015]107号).doc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
2015年5月21日
上一条: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发放教职工社会保障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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