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8-06    作者:     来源: 本站     点击:

连职院 [2007]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付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待结算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待结算的差旅费、购买设备及原材料等的预付款、周转性垫付款等以偿还为条件的借出款。

第三条 申领暂付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临时工、借用人员及学生等不得申领暂付款。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各类暂付款办理、使用、报账和催还的直接管理、监督和执行部门。

第五条 学校各类暂付款的办理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凭证。

第二章 暂付款的办理

第六条 暂付款借支程序:

1 、申请暂付款必须填写“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按规定格式写明借款日期、用途、金额、资金渠道、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名称和账号,并由批准人和经办人签字。

2 、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据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暂付款的合法性和经费渠道。对于资金不落实、超支项目和超预算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借支手续。

3 、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借款原则。凡有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报账或没有归还借款的,原则上不允许再借取款项。

4 、借款手续办完后,必须将留存的借款凭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或损毁。

第三章 暂付款的管理

第七条 各类暂付款办完借支手续后,由学校财务处、借款单位、借款人三方共同对其使用、安全、报账和归还进行管理。

1 、学校财务处对暂付款的使用、催报和归还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

2 、各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暂付款,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⑴必须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暂付款进行清查、核对,并对借款人予以提醒,催促其按规定及时报账;

⑵必须对本单位暂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单位的暂付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坚决杜绝改变暂付款用途或被转借,更不允许以公用的名义借取暂付款归私人使用或用于非法及个人投资行为,更要防止学校的资金被以借款的名义予以私吞、贪污或挪用。

3 、借款人必须对所借取公款的安全负责,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借取的公款,并及时取得合法发票,按时到财务处报账。

第八条 各类暂付款,都必须确定有明确的报账或归还时间。

1 、备用金借款,借款时间为一年,必须于当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报账或归还,次年一月一日后如需要,再履行借款手续。

2 、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限出差人在返校后 15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计算)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3 、教职工学习、进修、培训借款在学习、进修、培训期满后 3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4 、购置材料、设备或图书资料以购货发票签发日期算起,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算起,限 20日内办理验收报账手续。

5 、专项工程借款,在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 30日内凭工程结算书办理报账手续。

6 、其他项目借款,必须在业务结束后 20日内办理报账手续,一次性结清借款,不得拖欠和挪用。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报账还款手续的,必须在到期前 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确定报账还款时间。

第四章 暂付款的使用、报账和归还

第九条 暂付款的使用和报账

1 、各类暂付款,必须严格按原借款项目所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借,不得用于私人性质的开支。

2 、各类暂付款,在办理完有关结算手续,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取得发票和填制好各种单证,按《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需经校审计处签批。

 

第十条 暂付款的归还

各类暂付款,如果因各种原因没有使用,应在规定的还款时间内或提前将款项如数退还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暂付款管理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的各类暂付款必须落实借款人,并按规定的时间报账或归还,超过规定时间不报账或不归还的,由学院财务处视情况从借款人的工资或有关收入中分次或一次性扣还,具体规定如下:

1 、借款金额在 2000元以下的,按每月不低于 500元的金额扣还。

2 、借款金额在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按每月不低于 1000元的标准扣还。

3 、借款金额在 5000元以上的,按每月不低于 1500元的标准扣还。

4 、借款金额在 10000元以上的,按每月不低于 2000元的标准扣还。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审批人,对本单位或本经费项目借取的暂付款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1 、及时提醒和催促借款人及时报账,特别是对于超过还款时间的借款人员,应催促其本人到学校财务处报账;

2 、必须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对逾期未报账或未还清暂付款的借款人的扣还工作;

3 、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审批人未及时催促借款人及时报账,或者不配合学校财务处对借款人采取扣还措施的:

⑴学校财务处可暂停该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事项;

⑵使学校的暂付款无法催报或无法归还,形成呆账,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审批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各类暂付款的办理、报账和催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具体职能部门,其具体管理职能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暂付款的办理、管理和催报工作,及时与各单位核对未报账暂付款的金额等情况,并及时进行清理和催报,避免形成暂付款的呆账,造成学校财产损失,以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上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审批制度 下一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